凡在高中段学习期间获得的,且符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所限定的条件和范围,考生可在综合素质测试中的素质特长项获得分值:
A.在省级(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个人第5、6名或三等奖励的,可获得10分;个人第3、4名或二等奖励的,可获得20分;个人第1、2名或一等奖励的,可获得30分。
B.在国家级(含)以上赛事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者可获得10分;获二等奖者,可获得20分;获一等奖者,可获得30分。
C.获得国家二级等级运动员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获得20分;获得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获得30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只能取其高的一项分值,无符合条件者素质特长项分值为零。获得上述分值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查验。考生素质特长项须在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集体确认。
2013年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素质特长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