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分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三项。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该专业归属类别相应的考生总分,按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如生源不足,则不足部分转到高考统招计划。
第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在综合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试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自主招生拟录取的考生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并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每年6000元—78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10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3年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报名与考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