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等专业要结合相应的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录取时如果不能满足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并且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我校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分别报各省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公寓费、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
2013年运城学院师范分院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