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中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责任体系,按照“划区域招生,分区域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2.加强招生宣传管理。各类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信息发布,必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需要异地发布的,必须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内容必须客观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作虚假宣传,欺骗考生及家长,更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招生学校和生源学校的督查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生政策贯彻到底,招生信息传递到全体考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招生学校不得进校入班宣传动员。
3.加强填报志愿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填报志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各初中学校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要组织考生及其监护人集中宣讲中招政策,公布招生信息;填报志愿时,要切实做好升学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考生报考职业学校,确保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8%以上。要保证学生对各类学校招生信息的知情权,尊重考生自主选择学校的权益,严禁封锁招生信息、误导学生及其监护人,严禁强行要求学生统一报考某类学校或本校高中。
4.加强中招录取管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利,要纳入中招统一管理。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必须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通过生源地市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方可注册高中学籍。任何学校都不得擅自单独招生,否则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各招生学校必须统一使用录取系统,按照统一要求录取新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
5.严肃招生纪律。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中招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徇私舞弊、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建立问责制度,加大对买卖生源、限制考生自主填报志愿、向考生收取“升学保证金”或预收学费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或乱作为、有错不纠、纵容庇护的,将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各地中招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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