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校医院负责考试中的医疗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专项测试中运动员意外受伤的处理和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报考资格的审核。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确保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
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强相关涉密人员名单及测试内容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不得参加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 考生对体育专项测试及文化成绩有疑问的,可于成绩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经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在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启动复核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复核工作中,学校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考生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测试等重要环节的规范管理,对体育专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第十八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考试招生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将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考生报名材料、测试答卷(或测试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以备复查。
第二十条 专项测试的要求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之前,必须签订反兴奋剂和意外伤害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准时到达测试地点参加检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予录检,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测试工作完成后,将经评审专家、监督员、记分员和考生签字的原始成绩表交招生办公室并报纪委监察处备存。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每科150分,总分450分),注重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五条 命题老师须签署保密协议。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命题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试卷必须在保密室存放,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安排专人进行登分工作并将成绩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报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高水平运动队入围、录取原则确定拟入围考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将入围考生及其文化录取标准上报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公示入围的考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在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体育测试合格考生。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学校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学校招生网、信息公开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入围考生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示的入围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学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须与学校签订《武汉轻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承诺书》,保证测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在考试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三十八条 若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对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2013年武汉轻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