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生的中专毕业证办理及发放由学籍室负责,春招学生的初中毕业证办理及发放由招办负责。
第十二条招办负责与联办院校配合进行招生、注册、学费收缴及转接等项工作;学籍室负责与联办院校配合进行学籍管理,办理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申请助学金、免学费等项工作;两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以上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审核批准。
以上条例,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第一职业中专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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