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以总成绩优先的原则(理工、文史考生合并排序),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果考生总成绩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若学院第一志愿有缺额,顺延录取其它学院相近专业的二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同时在高中阶段获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文体特长生各加10分。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我院承认其他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录取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要求见《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根据《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考生若参加秋季高考被三本及三本以上院校录取,学院将退还相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
咨询电话:022—88252748 88252749 88252754 8825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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