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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教育局春季及秋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年级

2013年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春季及秋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的通知年级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5 00:35:00 解决时间:2018-03-2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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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年级(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我市紧缺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2012年下达的我市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控制数招收的紧缺专业学生,尽快组织该类学生中未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按要求申报国家助学金。

1.宣传与业务培训(4月24日-28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新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宣传,指导学生及其家长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本校班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新政

策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策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2.学生申请与学校受理(5月2日-24日)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有需要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要指导本学生及其家长真实、准确地提交申请材料,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督促其按时完成申请工作。

3.材料报送(5月27日-6月7日)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6月7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学校,当前学期不予受理,所需资金将延后至2013年秋季学期下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区属学校上报的材料需加盖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公章。

4.其他工作(7月1日-8月31日)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申请指南等材料发放至学生手中,按照新政策要求做好学生的政策学习及申请指导工作;对于2013年秋季学期招录的新生,学校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将上述材料寄送至学生手中。

(一)免学费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材料,一律先行免收学生学费(仅指学杂费中的学费,不含杂费,下同);学校按照免学费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申请及材料的初审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无法补充完整的,可按规定要求学生补缴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仍按照《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深财教规〔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材料,一律先行免收学生学费(仅指学杂费中的学费,不含杂费,下同);学校按照免学费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申请及材料的初审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无法补充完整的,可按规定要求学生补缴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仍按照《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紧缺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深财教规〔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学生实施资助。各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学生实施资助。各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涉农专业学生:100%享受;

2.我市紧缺专业学生: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2012年和2013年紧缺专业免学费招生计划内的实际招生总量予以确定名额;

3.来自连片特困地区等的学生:100%享受;

4.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数-涉农专业受助学生数-我市紧缺专业受助学生数-来自连片特困地区等的受助学生数)×10%确定名额。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学校,当前学期不予受理,所需资金将延后至2014年春季学期下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区属学校上报的材料需加盖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公章。11月1日至招生截止日招录的2013年秋季学期新生,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按规定先受理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并评审,各学校评审结果统一安排在2014年春季学期申报,其中免学费按照免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国家助学金按照150元/月×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实际在校月数予以资助;其他学生逾期方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7日

(联系人:黄文通,联系电话:82386752)

各区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并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学校,当前学期不予受理,所需资金将延后至2014年春季学期下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区属学校上报的材料需加盖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的公章。11月1日至招生截止日招录的2013年秋季学期新生,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按规定先受理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并评审,各学校评审结果统一安排在2014年春季学期申报,其中免学费按照免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国家助学金按照150元/月×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实际在校月数予以资助;其他学生逾期方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7日

(联系人:黄文通,联系电话:8238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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