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学费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圳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文件)政策的其他城市学生免除学费。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审范畴。
2.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该类学生已根据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于2012年秋季学期完成了免学费申报评审,各区已陆续下达免学费补助经
费,不再参加本次免学费申报评审。
3.深圳市户籍学生和符合“1+5”文件的其他城市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各区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马上开展该类学生免学费申报评审工作;该类学生已缴交学费的,予以退还。
该类学生申请免学费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1)深圳市户籍学生:需持有本市户籍证明,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和学生本人页);
(2)其他城市学生需符合的条件(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①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在深居住证;
②父母持有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
③父母持有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
④父母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
4.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013年深圳市教育局春季及秋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其他城市学生需符合的条件(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