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1、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 体育本科专业按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 体育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艺术本科专业按专业、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学校建立了各种激励机制;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等资助体系。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人均3000元/生?年。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200-2400元/生?年(占总人数的31%)。
(5)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1000-2000元/生?年。
2、助学措施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2)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84825111、、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cn http://www.***.cn/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办所公布的相关媒体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和投诉。
投诉电话:028-84825015 邮箱:jfx5123@***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四川旅游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