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我校认可宁夏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规定的有关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录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的总成绩(公共课考试成绩+政策加分)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宁夏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投档原则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同分考生将依据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文史类考生《大学语文》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考生《高等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总分及单科成绩均相同条件下,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获得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师范类本科专业仅招收与该专业相同的师范类专科专业考生,非师范类本科专业招收与该专业相同的专科专业考生,对于专业类别及名称不同或相差较远的专科专业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录取的考生,既可在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网址:www.nxks.***.cn/),或宁夏师范学院招生网站(http://zs.***/)查询录取结果。已录考生,我校会将录取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考生根据规定时间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根据有关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身体或其它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宁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普通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专业本科三年级组织教学,不再单独编班。
第二十二条我校专科升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学制2年,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宁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宁夏师范学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助学金和其它资助项目,新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宁夏师范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54)2079366
E-mail:nsyzb@***
网 址:http://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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