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中教育阶段在区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体育、文艺学科竞赛及相关竞赛中获得个人第1、2名或一等奖励的,加30分;个人第3、4名或二等奖励的,加20分;第5、6名或三等奖励的,加10分。
(2)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证书的,国家级一等奖者,加30分;二等奖者,加25分;三等奖者加20分;自治区级一等奖者加20分、二等奖者加15分;三等奖者加10分。
(3)具有突出的相关专业技能或特长,能出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者加20分。
(4)与我院专业对应或相近专业的应届中职考生,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突出,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加10分。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只能取其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上述加分项均需现场确认(考生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013年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加分项目及规定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