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是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坐落于依山傍水的甘肃省省会城市兰州,现有一校区(和平校区)和二校区(段家滩校区)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4号和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和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调研;进行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2013年我校共有49个本科专业面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435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013年兰州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