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相应标准和比例与市县财政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具体为: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免学费资金按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标准、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核定,对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和相应资助学生比例核定。省财政分担具体比例为:丰县、睢宁、灌云、淮安区、涟水、宿豫、沭阳、泗阳、泗洪为70%;沛县、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南、淮阴、洪泽、盱眙、响水、滨海、阜宁为60%;贾汪、铜山、海安、如东、如皋、海州、清浦、金湖、亭湖、盐都、射阳、建湖、东台、大丰、宝应、高邮、兴化、宿城为50%;六合、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为40%;金坛、海门、邗江、仪征、丹徒、靖江为30%,其他市、县(市、区)为20%。
2013年江苏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省财政分担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