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填报志愿条件的考生,通过网络登录考生所在省教育部门或教育考试院填报志愿管理平台系统,向我院提出申请。
2.根据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和省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院根据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个人特长、专业技能情况、平时成绩,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3.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4.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符合专科规定的等级要求。
5.报考我院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文化分加专业分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根据省考试院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其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录取,对往届生、应届生按照省考试院按照录取规则同等录取。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加分后进档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顺次录取。
8.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开始前,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我院审核。
(1)艺术特长生:在县(区)级及其以上单位文艺汇演中获得奖项的考生;器乐考级获得8级及其以上证书的考生;
(2)体育特长生: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或在县级及其以上单位体育单项竞赛中获奖,或团体项目获奖,本人为主力队员;
(3)技术创造:有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技术发明创造或技术更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4)等级证书:具有人保部门签发的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
(5)技能竞赛:在校级及其以上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的考生;
(6)思想品质方面:被校级及其以上单位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或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方面受到校级及其以上单位表彰的考生。或在中职学习阶段,有突出表现,经所在学校推荐、并经我校招生就业处认定的考生。
(7)学习成绩:在中学学习阶段学习成绩优秀;单科考试文化成绩、专业理论成绩、或实践技能成绩比较突出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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