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计划
各市县(单位)、学校要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学校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细化至每一所学校,向社会公布。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在50人左右。各地要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的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面向全省招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本省户籍考生(择校生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受此限制)。其中,定点分配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
3.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户籍)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在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原始分总分;若原始分总分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教育厅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四)录取批次
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的录取按以下六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海南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 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实验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省农垦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以及参照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批:省、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第四批:高职高专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第五批: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并设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 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确定为: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公费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学校原则上不得低于35%。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15%。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面向外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总数的25%。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0人),经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7.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六)高职高专学校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职学校继续实行报名注册入学,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但要优先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生注册入学,开学后办理相关录审手续。
2013年海南省教育厅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