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并设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 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确定为: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公费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余学校原则上不得低于35%。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15%。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面向外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总数的25%。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0人),经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7.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2013年海南省教育厅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