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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入学考试(考核)

2013年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入学考试(考核)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5 00:29:00 解决时间:2017-05-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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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二条学校对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相关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十三条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的信息为准;文理本科专业在湖北省部分专业属第一批次,其它专业属第二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作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普通文理科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美术类按照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比例调档;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对于进档的普通文理科考生,学校根据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及投档分数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存在级差,第一和第二专业间设2分级差,其余专业间设1分级差,若减去级差后分数相同,则投档分数高者优先。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对于进档的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省内美术类专业原则上不调剂专业。

第十七条对于重点线上的考生,若其在二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时原则上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完成学业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向博士生联合培养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录取时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且计划允许,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美术类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按总分150计),对专业加试成绩优秀者酌情降分录取。湖北省美术类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按综合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2×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非湖北省美术类各省专业成绩前三名,湖北省美术类专业成绩前三十名,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批次资格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二条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除中德合作项目外,其它专业进校后按照英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学习的要求,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工业设计等各专业;心脏病、高血压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要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第二十五条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各省招办规定实行补录。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同时学校将对录取的高分新生实行奖励。

第三十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2017-05-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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