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教学点,分别位于南宁市双拥路22号(广西医科大学校本部)、南宁市双拥路8号(广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和南宁市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在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在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志愿,参考考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2013年广西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