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773-5896248,邮箱:jiwei@***.cn)。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突出优势、办出特色的原则,我校2013年本、专科招生计划保持去年规模。
第十四条 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
第十五条 普通本专科招生批次有一本(广西部分专业)、二本、高职专科等3类。
第十六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省份的生源数量与质量、人才需求与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并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一般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以及该省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录取总规则为:在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统考成绩、身体条件、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优先录取: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考生;填报有我校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等专业志愿的考生;文科类专业语文、英语成绩优秀的考生;理工类专业数、理、化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因受就业岗位聘用条件所限,要求考生形体较好、五官端正,身高男165厘米以上、女身高158厘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以后,须加试美术(素描),不合格者,可以转入我校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办学条件的限制,在外语语种方面,我校2013年仅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本科所有专业实行学分制,按所修学分收取学费,并按学年进行结算。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约为:艺术设计、动画专业8500元/生·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5500元/生·年,其他专业4500元/生·年。
第二十八条 以突出实践教学、强化学生动手能力、使毕业生更加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教改试点专业(应用型本科)的收费标准约为:文理兼招的专业60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70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与英国伯明翰城市大学(BCU)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学项目(专业:市场营销;层次:本科,简称BCU班)学费标准为:23000元/生·年(国内前2年),转入BCU学习者,学费按英方标准执行,未出国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者,学费按该专业该年级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 高职专科按学年制收费,文史类专业75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生·年。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约1200元/生·年。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完善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缓缴与减免、勤工助学以及特殊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桂林理工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站网址:http://zj.***.cn,电话:0773-2295230,2295231,传真:0773-5895303。招生邮箱:zsb@***.cn,
地址:桂林屏风校区,广西桂林市建干路12号,邮编:541004。
桂林雁山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邮编:541006;
南宁安吉校区电话:0771-2204168,2204368(兼传真),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邮编:530001;
南宁空港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广西扶绥县城南新区双拥东路(南宁国际机场空港经济区内),邮编:532100。
第三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年桂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