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是提高高校招生工作公信度、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民心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原则、办人民满意高考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部署和要求,完善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规范招生操作、严格招生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促使“阳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扎实有效、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
(一)积极做好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将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专业录取以及对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加分考生、录取规则(含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录取规则)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高校方可向社会、考生公布,并依据向社会、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严禁做虚假宣传,欺诈蒙骗考生,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凡民间机构评定或授予学校的荣誉称号,不得在招生章程及简章、宣传广告中出现。各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页以及本校印制的招生章程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详尽、完整。
(二)加强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适度控制分地域招生,合理编制生源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无计划招生。高校按规定预留的招生计划,一律按照教育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原则,一律不得点名录取。要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法人员利用预留招生计划非法招生、徇私舞弊。
(三)进一步规范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单考单招任务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把有关的招生政策、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向社会公布,规范工作流程,并对有关的考生资格及拟录取名单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四)认真做好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公示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三侨生”及台湾省籍考生、省级优秀学生、各类竞赛奖项的获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考生、中职技能大赛获奖者、外国语学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的入选考生,由考生所在学校、相关高校和省招生办公室进行公示。考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招生办公室反映。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加分和录取资格。
(五)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高校招生透明度。今年,考生填报志愿前,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高校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低分数线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省招生办公室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布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操作规程及操作办法执行。录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录取名单公布后,有考生反映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高校必须妥善处理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六)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阳光收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