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6年的建校历史,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优良校风,成为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省属医科大学。学校现有上街和台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余亩。现有20个学院(部),23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生23000多人,其中全日制的本科生12300多人、博士研究生230多人、硕士研究生2400多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港澳台侨生和外国留学生。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博士点2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学校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其中1所正在建设中),有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16所。有临床教学医院30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六条 2013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013年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