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科学选拔。加强现代教育手段在复试中的应用,发挥复试在考生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考察中的重要作用。各学部、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部、学院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切实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复试标准和办法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第五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分配各学部、学院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审批各学部、学院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学部、学院制定的具体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的命题、阅卷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务、阅卷等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七条 各学部、学院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长、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八条 各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办法,制定本学部、学院复试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
(2)根据本学部、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对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能公平、公正。
(4)负责确定考生专业课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科目的命题、考务和阅卷工作;负责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5)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并将录取结果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学部、学院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3)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条 学部、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2013年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