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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件

2013年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件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7-05-1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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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口语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并通过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可根据所在省份外语口试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除北京地区小语种各专业外均为本科第一批次。

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以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前提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学校在北京市高考录取中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在分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志愿数量、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所有专业录取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外语口试成绩较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投档后以实际考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模式。

第二十三条录取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现行参考标准:

校内普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内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资助政策: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学生顺利入学,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等多种奖学补助。对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减免学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

招办电话:010-65778007;

招办传真:010-65778007;

招办邮箱:。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7-05-1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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