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专科二批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院负责,省招考院监督的录取机制,在德、智、体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按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考生,当一志愿不满时再按相同规则录取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录满为止。录取专业一般尊重考生个人填报的志愿。
(2)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 。住宿费: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
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以学院内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为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特困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
学生毕业时,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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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烟台高级技工学校)烟台高级技工学校招生学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2号邮编:264006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