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招生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有关省(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在政治上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医学事业。
(二)招生对象是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民族不限。
(三)我校只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四)身体条件: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按照维护考生权益、对考生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性,2012年报考我校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护理学、体育保健(体育保健康复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助产专业限招女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55米。
2.医学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时,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时,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此外,色盲、色弱、斜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晕血症、肝功能异常、各种传染病、肢体残缺、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动以及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也不予录取。
3.我校所有专业不予录取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
第十四条 广西区内部分专业文理兼招,区外各专业只招理工类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故意隐瞒者,入学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广西教育厅当年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西录取的本科新生(不包含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在本科第二批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在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批次进行录取,普通民族预科班在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批次进行录取;高职(专科)新生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录取;外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的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九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关于高考成绩和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在同批次出档考生中,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成绩、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退档。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剩余计划,在征得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县)生源。学生被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包含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区内5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班只要是区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均考报考。经广西招生考试委员批准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新生入学第一年先进入广西民族大学预科学院学习,预科学习期满,将根据学习成绩、政治表现,调配到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性,在专业分配时我校已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将考生录入相应专业,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参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每一位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此外,经济困难学生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考生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三十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高职(专科)生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右江民族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各专业的医学、理学、文学以及管理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右江民族医学院
二0一二年四月
2012年右江民族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