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对江苏省籍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的低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达到本校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采用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设5分的专业级差调配原则,参考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艺术类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具体按如下细则录取: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根据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使用的考生专业文考综合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及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类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将根据自身的意愿、学习成绩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对于分专业方向进行教学的专业,被录取考生报到入学并学习一定阶段后,根据自身的意愿及学习成绩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
第二十三条 根据《武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校本科生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普通本科专业每学年36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7200元;高职(高专)专业每学年6000元。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文理类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具体详见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二十五条根据宿舍条件按每人750~1200元/年标准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奖、贷、勤、助、补”的资助体系。
1、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办法予以资助。
2、各类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优秀学生奖学金(300—1000元/人/年)、金穗奖学金(800元/人/年)、光明奖学金(1000—3000元/人/年)、单项奖学金(3000—10000元/团体/年;1000—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开通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地区,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也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4、国家助学金 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2500元/人/年。
5、特困补助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6、勤工助学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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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咨询电话:0599—5136788 513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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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夷 学 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武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招生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