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上、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已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6:4比例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百分之六十+文化成绩×百分之四十)×2],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报考我院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
第十六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2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
电话:027-87758115、87758117 邮编:430064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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