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铁道机车车辆只招男生,铁道通信信号、铁道机车车辆专业要求非色盲,矫正视力5.0以上。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录取结果同时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2年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不断进步和救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励助学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奖助项目。此外还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院2012年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春季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 址:www.***
E-mail:tjtdxy@***
电 话:022-26748181、26744940
邮 编:300240
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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