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录取。专业录取分数级差在5分以内。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于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该省低调档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设计(数码动画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设计与工程(广告模特与空乘)、音乐科技与艺术等专业的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产业管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文理分科的省份,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设计与工程(广告模特与空乘)两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文理科混合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获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高中生等录取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1、本科专业:
⑴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9800元/生·年;
⑵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含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广告模特与空乘方向)7800元/生·年,艺术设计专业7200元/生·年;
⑶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车辆工程专业3900元/生·年;
⑷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
⑸其余本科专业3600元/生·年。
2、专科专业:
⑴空中乘务专业7200元/生·年;
⑵闽台项目专业、软件学院各专业9000元/生·年;
⑶普通专科专业6000元/生·年。
3、住宿费1150元/生·年(六人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奖、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给予3600元的奖励。超本一批分数线30分以上(含30分)者,给予8000元的奖励。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不含学校单独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获前六名者(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奖励5000元;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学校将给予重奖。(注:以上分数均不含政策性照顾分,其中江苏的考生选测科目为2A,必测科目为4B)
2、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在校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学校设有考研奖励金,鼓励学生继续升学深造。
4、学校还设有学生出国资助金,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提供资助金。
(二)助学金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资助制度和措施:
1、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按具体要求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也可入学后向学校指定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
3、国家助学金,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各种助学金。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其中,美术类考生要进行专业复试。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根据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678、6291668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cn
招生办邮箱:zsb@***.cn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厦门理工学院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厦门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