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中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46--8551303
第十二条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计划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指南、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我院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属于专科(高职)录取院校。对填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志愿、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学院投档的考生,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对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新生录取结果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网、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拨打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电话查询。
第十九条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并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普通高职(专科)学费: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人、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人。
第二十条学生因自身原因提出退学,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学院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完成学业,设有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金。对特困生的学费实行减、免、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1)奖励措施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②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年;③学院奖学金1000元/人?年。(2)资助措施(主要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年;②国家助学金:一档1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3000元;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6000元/人?年;④勤工助学岗:岗位报酬5元/工时,每天按两工时计算,月报酬300元左右;⑤“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院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专升本政策依据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名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可在教育部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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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