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考生考核的分数及各科类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录取手续
各招生院校需将拟录取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招生院校按要求格式(见附件三、四)于5月9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寄发。
(三)已被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试点院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类专业限制外语语种。
2012年山东省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