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2、学校按照考生院校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3、对于进档考生,除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之外,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艺术类考生必修科目等级要求为4C;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高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广告学、工业设计和服装设计与工程分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动画、绘画和艺术设计分专业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东省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分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换算成百分制)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使用校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经、管、法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外语类专业:4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办学)本科专业:2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韩合作办学)本科专业:22000元/生/年(暂定);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办学)本科专业:18000元/生/年(暂定);中外合作办学(中韩、中法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9600元/生/年(暂定);物联网工程专业:9600元/生/年(暂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设计外包方向):9600元/生/年(暂定)。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文体优秀、学习进步、科技创新),专项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以及各大企业集团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等多种奖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补的资助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2012年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