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加上附加分即为考生测试总成绩(即: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附加分)总成绩为600分
(一)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为550分; (二)附加分高50分(附加分共3项,高计50分;累计分数超过50分的,按50分计。) 1.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自治区级别技能大赛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15分。
2.高中或中职阶段获自治区级劳动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高级一项计30分。
3.少数民族计20分。 八、录取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地区、按比例,采用“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志愿清”原则是指在同一地区按第一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够,那么从第二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二)录取考生公示
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我院于5月18-20日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将其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三)注意事项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2012年全国统一高考,并不得转学。未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2年全国统一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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