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只招收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
对单科成绩的要求:(1)对单科成绩数学、英语有一定的要求;(2)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英语为我院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结束后以电子档案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同时,录取结果在我院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覆盖面达近6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资助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兰州工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院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院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院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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