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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惠州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2012年惠州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8 06:19:00 解决时间:2017-05-2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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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本科属第二批A类,专科属第三批A类。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惠州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不设置院校志愿、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统考专业的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统考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美术类、音乐类校考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英语(师范)、日语(日英双语,师范)和英语教育(英汉双语,师范)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年3800元,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43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10000元,艺术类二类专科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标准:一级公寓每生每年1200元,引资公寓每生每年1400元。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学院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其中一等奖1000元/人。

(2)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1000元。

(3)优秀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

***奖助学金

(1)真维斯助学金:大一4000元/人,大二2000元/人,大三2000元/人;名额不定。

(2)“广田”奖励基金: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竞赛的集体和个人,名额不限。

(3)“少康”奖学金:奖励科技创新、出国留学、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学生,名额不限。

(4)其他企业奖助学金:“旭日”奖学金、“移动”奖学金、“六如轩”奖学金、“爱牙”助学金、“佳雅”助学金、“金迪”助学金、“福彩”助学金、“路路通”助学金等。

7.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陈刚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

学院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惠州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学院2012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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