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在各省(市、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江西省美术类除外)。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江西美术类考生除了参加江西省美术类专业联考并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我校在江西举办的美术类校考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在联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根据校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专业要求:
(1)旅游管理专业、英语专业(旅游英语方向):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面部无疤痕,身体无残疾,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2)英语专业、英语专业(旅游英语方向)、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无口语考试成绩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2012年招收的旅游管理专科招生计划中有40人为福建金辉集团的委托培养生。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除其他条件应符合上述旅游管理专业的要求外,原则上男生身高不能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能低于1。58米。被录取到校报到注册后,必须与福建金辉集团及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协议签订后,由福建金辉集团代缴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毕业后须在福建金辉集团所属的星级酒店或商业地产公司工作一年,工作一年之后可自由择业。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6205877、5842823(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zhnc。edu。cn
学校校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邮政编码:5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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