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已下发《2012年福建省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2012年福建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分地市分专业指导性生源计划的通知》以及《关于下达2012年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切实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提高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比例,巩固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格局,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克难攻坚,扎实工作,千方百计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招生任务。
(一)普通高中教育
1.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厅下达的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按照“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好各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分解工作,不得随意突破省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各地要合理设定普通高中低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低分数线下学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市、县城集中办学,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提升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水平。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政策。从2012年秋季开始,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把学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外,高中学校不得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教办[2011]4号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择校生政策要在3年内取消,各地要加大投入,在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
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行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8号)精神,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经审批可以跨地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组织招生,并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同意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跨地区招收的学生不予以学籍登记,我厅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加大对跨地区招生的审核,严肃追究违规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定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同时,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不低于所收学费10%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改善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各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资助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中等职业教育
1.明确招生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设区市要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巩固和扩大中职招生规模作为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突破口,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逐级分解落实中职招生任务与责任,把完成中职招生任务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到位。要鼓励办学条件好、近年来得到中、省财政支持的职教项目学校、尤其是省级以上重点学校主动承担扩大招生规模任务。要明确要求各初级中学向毕业生传达中职学校招生信息,落实初级中学输送中职生源责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局面。要强化统筹管理,对于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比率低,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不协调的地区,明确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落实市、县两级高中阶段普职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任务,不断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2.拓宽生源渠道,创新招生模式
(1)要进一步扩大中职服务范围。各设区市、中职学校要不断创新招生工作思路,积极扩大服务范围,要在全力提高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比例基础上,继续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开展中职教育。要按照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广泛动员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要采取学分制等灵活的学习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进城人员接受中职教育。要大力支持普通中学因地制宜开设职业课程,动员引导更多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不断拓宽服务对象,扩大招生规模。
(2)要进一步创新中职招生模式。各设区市、中职学校要认真总结几年来“送教下乡、进企、入军营”等灵活多样的中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实施“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多种招生形式,以就业“出口”拉动招生“入口”,为企业在职员工、现役士兵等社会群体提供中职教育。要坚持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增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调减或停止需求不足、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不断增强中职学校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3)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招生规模。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市农村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本市各类中职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县级职教中心职教资源整体优势,科学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规模,增强农村中职学校的招生吸引力。要改革涉农专业招生制度,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通过非全日制中职教育学习形式和实施弹性学分制等教学管理模式,努力扩大涉农专业招生规模。
(4)要进一步规范推进联合办学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行为,对以非全日制形式开展中职教育的,原则上不实行联合办学模式,严禁各中职学校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等违规联合开展非全日制招生工作。要加强联合办学的日常管理和全程监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解决好联合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防任何借联合办学名义进行虚假招生、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联合办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5)要进一步加强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各设区市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从促进中职教育内涵发展、确保国家资金安全等认识高度,切实负起对非全日制教育的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完善非全日制教育资金配套、管理措施、课程计划、动态监管等方面工作机制。对接受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要以提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重点办好农业、农村和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各市要监督指导各中职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非全日制学生招生规模,要采取单独计划、单独招生、单独编班、单独授课等管理模式,建立管理台帐,强化动态监控,实施学籍异动每月“零报告”制度,杜绝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现象,稳步提升非全日制教育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3.落实惠民政策,提高招生吸引力
各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与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电子学籍注册的监管,严格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双学籍”,不得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办理中职学历教育学籍。杜绝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以及利用虚假学生信息套取国家免学费资金现象。要加大对中职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鼓励更多的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4.强化招生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为防范虚假招生信息损害学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所属中职学校招生宣传资料,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各校一律不得向社会公布。各市应将经本市审定的所属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传送至“福建中职教育和终身教育网”,并向全省公布。省属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报我厅职成处审定。 (2)各市应编制《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指南》或《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展板》,省内具有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可自愿报名参编。各市编制《招生信息指南》或《招生宣传展板》应同时刊登具有招生资格的省属中职学校基本信息。 (3)在5月至7月期间,各市教育局要统一有序地组织好省内中职学校在普通中学的招生宣传活动。省内具有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均应积极报名参加各市组织的中职招生宣传活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福建中职教育和终身教育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政策、学生资助惠民政策、中职招生鼓励政策以及我省扩大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教育规模的中高职贯通教育改革措施等,积极培育与推广职业教育办学成绩突出学校、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等,以生动事实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培育技能型人才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1.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仍实行设区市负责制,招生对象为参加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按照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低控制线的60%确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合格的学生。
各设区市在正式录取工作开始前,根据本市报考五年专(非师范类)的生源实际情况,可在上述录取控制线下10%幅度以内提出本市低录取控制线,报经我厅审批后安排招生。对未经批准,擅自降分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审批部门承担责任。有关设区市教育局在申请降分的同时必须附上2012年本市中考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
2.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有关手续,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我厅《2012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要求负责办理。招生过程中若线上专业生源不足,可由有关高职院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调整分设区市专业招生计划,同时报我厅备案。有关五年制高职(非师范类)后期补招政策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职成[2006]41号文执行。
3.招生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发放要求,有关高职院校应将五年制高职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统一登录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今年新增自办五年专高职院校的“管理账号”由我厅职成处另行通知)。按“3+2”分段教学组织形式招收的新生,可由承担前三年教学工作的中职学校填报《五年制高职(“3+2”分段教学组织形式)学生电子学籍花名册》(附表1,含电子版),经我厅职成处审核录取信息后报由学生处确认学籍;采取“五年一贯制”教学形式招收的新生,由高职院校按要求填报《五年制高职(“五年一贯制”教学组织形式)学生电子学籍花名册》后,直接报我厅学生处办理学籍确认手续。
2012年福建省教育厅高中阶段教育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招生任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