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厅下达的2012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按照“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好各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分解工作,不得随意突破省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各地要合理设定普通高中低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招收低分数线下学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市、县城集中办学,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提升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水平。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政策。从2012年秋季开始,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把学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外,高中学校不得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教办[2011]4号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择校生政策要在3年内取消,各地要加大投入,在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
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行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8号)精神,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经审批可以跨地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组织招生,并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同意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跨地区招收的学生不予以学籍登记,我厅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加大对跨地区招生的审核,严肃追究违规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定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同时,高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不低于所收学费10%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改善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各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资助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012年福建省教育厅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