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办学特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实践技能,强化职业能力,形成了“筑巢引凤”建设实训基地和“文化兴院”两个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举办“冠名班”,推行“订单培养”,实施和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省内、省外、境外多渠道就业,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院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实施校园文化建设七大工程,初步形成了知行垂范的教风、博知敏行的学风、崇德尚能的校风;确立了“与市场共舞,助群雁起飞”的办学理念、“服务区域经济,贴近产业发展,培养雁型人才,助推社会进步”的办学定位、“着眼发展,优化服务,明晰责权,注重绩效”的管理模式、“知行并重,学做合一”的教学理念。
第十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滨州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限男生报考;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执行;②其他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①空中乘务专业: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证,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美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③普通类高职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④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⑤单独招生:按专业大类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2年春季和夏季高考;⑤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院招生网站(zs.***.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两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具有报考职业技术资格证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2次。获奖人数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基金,学生通过申请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入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7000元/年,软件技术专业(对日外包方向)80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电路设计方向)8000元/年;中加合作办学会计专业12000元/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按教学计划核算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滨州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5082257,5082057,5082157(兼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cn
学院网址:http://www.***.cn,******.cn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cn;gaokao.***.cn
2012年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学院概况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