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测评分数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基础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如下:
1.各学年综合测评基础成绩(D)
(1)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占40%(D1),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占40%(D2),第五学期成绩占20%(D3)。
(2)综合测评基础成绩:D=D1×40%+D2×40%+D3×20%
2.附加分
在校期间,因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称号,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加分。
(1)社会工作及特优生加分(E)。依据获奖证书,同一年度按高得分项记,不累加。获得市级、校级、院级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员及优秀团员”)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
(2)英语成绩优异者加分(F)。参加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得分在60%(425分)以上者,非英语专业加3分,英语专业加1.5分。
(3)见义勇为加分(G)。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市级加2分、区级1分、校级0.5分。
(4)在田径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加分(H)。依据获奖证书加分,同一年度按高得分项记,不累加。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级别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其余不加分。
(5)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评审后分值K=D+E+F+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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