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学生,为后续用卡方便,建议办理身份证。若不办理,需上交以下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学校证明(见附件4);
(2)已满16周岁暂未办理身份证学生,必须办理身份证。
(3)身份证过有效期限的学生,尽快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免学费工作
(一)名额分配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名额,根据各学校在籍在校所有农村(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对特殊教育学校中职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全部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名额,根据各学校在籍在校所有农村(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对特殊教育学校中职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全部资助。
(二)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免学费的农村户籍学生需提交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不需要进行认定。
2.学校评审。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免学费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根据资助中心下达的名额(具体名额分配另行通知),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信息上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信息上传国家中职网(凡在国家中职网查重不能通过的,均不得申报),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从国家中职网中导出免学费名单,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填报《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免学费学生汇总表》(见附件7),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资金发放办法
免学费资金补助由市教育局拨付到学校账户。学校要在补助资金到位一周内,以现金形式退还学生已交学费,并向学生发放《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通知单》(见附件6),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
按照中职免学费资助政策新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再向农村户籍学生收取学费,已经收取的请及时退还给学生;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学校不得再向农村户籍学生收取学费。
免学费资金补助由市教育局拨付到学校账户。学校要在补助资金到位一周内,以现金形式退还学生已交学费,并向学生发放《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通知单》(见附件6),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
按照中职免学费资助政策新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再向农村户籍学生收取学费,已经收取的请及时退还给学生;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学校不得再向农村户籍学生收取学费。
(四)其他要求
1.请五市三区教体局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财文〔2010〕8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占在校城市学生数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三年级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2.国家免学费的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按《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0〕20号)执行。具体工作日程见附件3。
3.请市直各学校及时上报、维护国家中职网学生免学费信息,五市三区督促所辖学校上报、维护国家中职网学生免学费信息,并做好有关的审核工作。
三、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中职资助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进一步加强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 联系电话:82734236
电子邮箱:qdxszz@***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 联系电话:82734236
电子邮箱:qdxszz@***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12—2013学年青岛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各学校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