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凡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学位均可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011年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国际合作办学招生报名及录取条件是什么?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