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考生应有英语基础,其他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原则上学校只安排英语作为课堂教学。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其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合格者方可填报英语专业志愿。
第十三条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医学类护理学(助产)、助产专业只限招女生外,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原则制定相应的录取原则及调档比例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学校尊重考生填报院校志愿,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档,非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省份,按照1:1.2的比例进行调档。
第十八条专业调配原则: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在同一志愿前提下,对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此方式总是照顾专业未定考生队列(按高考总分高低排队,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四项都相同时,采用对特长生择优录取的方式,即优先录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考生。)中的队首考生,考生队列中队首的考生未安排专业前不考虑第二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的考生,有填报专业调剂志愿的,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并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进行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体育类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福建省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文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进行专业调配录取;考生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者或所在省份非实行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的,我校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做到“六公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北京福建木业家具商会‘松柏工程’奖助学金”、“李燊助学金”、“莆田电信奖学金”、“莆田移动奖学金”、“莆田联通奖学金”等类别。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莆田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2011年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