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cn)或校园网(http://www.***.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1年我校面向江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300余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2011年招生专业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或六年制专业的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录取按《南京医科大学2011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七年制部分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3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学生每生每年4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zj@***.cn
第二十七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4012,8686210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1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1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考生招生计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