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类、公安类、医学类专业
按我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以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科院校,不得在我省安排师范、公安和医学类相关专业。凡经批准可在我省招生的师范类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须明确注明“师范类”。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凡是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在我省招生的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教育部批件;专科层次的专业须出具院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以及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函,批件和函的复印件请与计划核对表一并寄送。
3.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
院校属性和联系方式是我省招生高校信息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院校及时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网站(网址http://202.119.134.99),认真校核院校属性,如有错误,可来函修改。联系方式包括院校招生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录取阶段电话)、E-MAIL、咨询网站及咨询电话等信息,请院校详尽填报、仔细校核,以便工作。我院对手机、录取阶段联系电话予以严格保密。
4.院校更名
如院校在报送计划过程中,院校名称发生变更,须向我院出具教育部同意更名的批文。
5.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对口单招、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单招等招生计划,可填报在其他类计划中并加以说明。
6.艺术类专业计划
相关院校在上报艺术类专业时,须网上填报该专业的艺术门类、是否本校专业加试、是否要求考生专业校考和省统考双合格等内容。
2011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普通高校在江苏分专业院校校核、报送计划时的其他注意事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