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院校进行招生宣传的有效途径。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请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招委〔2011〕1号)的精神,制定符合我省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的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报送我省招生计划时,需一并报送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我省将与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供考生浏览和电话咨询。
针对我省实际,各高校招生章程中还须明确以下几点:
1.对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历史、物理以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在录取中的作用。
2.院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并与我省汇总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相一致。如有不同,以我省招生计划专刊公布内容为准。对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也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如未作规定,则按考生所属科类的一般等级要求执行。
3.根据本校实际,制定针对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规则,可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先等级后分数”、“等级级差法”或其他办法,并需在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在录取时严格按照招生章程预先确定的规则进行操作。
2011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普通高校在江苏分专业高校发布招生章程及考生咨询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