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低投档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关于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受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2011年继续为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市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生。招生实行按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该专业放在浙江省理工科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接卫生局通知后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招生学校于填报志愿结束后的五天内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以定向县(市、区)为单位对已签订协议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录取后,学生与卫生局签订的定向协议书正式生效。定向生毕业后,到所定向培养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具体根据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执行。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及药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医学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另外根据就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7CM(含)以上为宜。
第十九条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临床医学(定向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财政承担,具体根据签订的协议执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每学年学费为6000元;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监督、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各专业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等多种奖励和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7692654
传真: 0571-87692790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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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