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参加省、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列入年度计划内的体育竞赛项目,单项获省、市前六名;集体项目获省级前三名(其中篮球、足球、排球为前六名)、市级前二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规定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的50%)。
(2)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间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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