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综合考评成绩排序的学生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前六学期(四年制)或前八学期(五年制)考核累计未超过两门(每门考试或考查课均按一门计)不及格,且第一次补考合格,并且要求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二)综合考评成绩包括学习成绩和优秀加分两项。
(三)学习成绩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计算,满分为100分。
(四)优秀加分根据学校认定的学生受表彰及获奖情况确定,满分为5分。
(五)对于极少数在校期间艺术专长或体育专长特别突出的学生,可以在综合考评中给予适当考虑,具体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后确定。
综合考评成绩的计算细则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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